适用范围: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职称。
3.单项合同额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资质描述: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净资产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人,其中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项。